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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的联合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21 09:15:11 打印 字号: | |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河曲县人民法院有执行案件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主动到河曲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接受询问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凡是在指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义务,又不到河曲县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我院将对你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并对你的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包括:

1.通过征信系统、各大媒体、公众平台公布信息包括你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及所在单位;

2.限制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

3.限制住星级以上宾馆、出境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购买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4.限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5.限制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6.限制你不得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7.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无法申领信用卡、无法申请贷款,被金融机构“拉黑”;

8.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登记注册系统将对你的登记申请进行自动拦截;失信情况将作为你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同时我们将失信情况通报你所在的单位和相关部门。

三、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及不遵守失信、限高规定的被执行人,我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被执行人逃匿的,本院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2014]263号通知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公安厅晋高法[2018]44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一经发现将依法拘留。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人民群众可以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高消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反相关限制措施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举报。

举报电话:14735505533

                                                          河曲县人民法院 

                                                         河曲县人民检察院

                                                          河曲县公安局  

                                                          二〇一八年六月
责任编辑:河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