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曲县委办公室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6 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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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直各委、局、办、中心、公司党委(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织: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加强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勇于担当、积极配合,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有利条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执行联动机制指挥有力、运行顺畅,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督促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不支持、不配合、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中共河曲县委办公室
河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
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法发〔2016〕10号)、《中共山西省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意见〉的通知》(晋法治字〔2017〕2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忻州市委办公厅、忻州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忻办字〔2018〕26号)等文件要求,为提升我县执行工作水平,经县委研究同意,就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提高站位、明确目标,切实增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举全县之力,全力以赴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近年来,全县上下大力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与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任务还存在不小差距,执行机制不畅、执行手段不足、执行合力不够、执行效果不佳等问题仍有待破解。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必然要求,对建设诚信社会、改善营商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县、实现全面脱贫、全面小康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深刻认识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支持人民法院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坚决攻克顽瘴痼疾,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
2、2018年底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要顺利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第三方评估验收,实现以下目标: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
二、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党委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领导作用
3、县委要把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法治河曲建设三大攻坚任务之一,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相关部门配台、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全县各级、各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对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组织领导力度。
4、县委要认真贯彻《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要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县政法委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积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新模式,为法院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5、县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由县委政法委牵头,法院主办,人大、组织、纪检、检察、公安、国土、房产、交通、工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支持力度,县委政法委成立进一步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组,领导组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6、县组织、人社、编制部门要积极协助法院贯彻落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执行人员保障和执行队伍建设的意见》(晋高发〔2017〕92号),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解决执行局局长职级待遇,按照“执行人员比例应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的标准配备执行人员,加强执行局班子建设和执行队伍建设。
7、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办发〔2015〕23号)和《山西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实施细则》(晋办发〔2015〕34号)要求,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插手、干预、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干部,坚决进行查处通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干预执行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提拔使用、评优晋级、表彰奖励;对不协助不配合或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与收入等信息、依法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等手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支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法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要全程留痕、全面记录并及时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法院。
8、县委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和政法委要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重视和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综治责任单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落实执行救助基金等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目标责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严格进行考核,推动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对因支持不够、处置不力、影响解决执行难工作开展的部门要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并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三、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大配合支持力度
9、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及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及相关工作机构要通过听取执行工作报告、通报,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执行、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等形式,依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
10、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带头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将所欠执行案款列入财政预算优先解决,积极帮助解决执行工作所需经费和执行装备、执行信息化建设费用,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经费落实。
11、县委政法委要按照《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试行)》的规定,建立健全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将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当地当年财政预算,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交通事故受害人,且生活确有困难的予以司法救助,使得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12、县人民法院要通过执行转破产消化执行案件,经信委、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执转破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13、县级党政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要为村民委员会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供支持帮助,对乡镇三支中心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乡镇领导及相关人员不予提拔使用、评优晋级、表彰奖励。
14、县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助联动机制,严厉打击拒执犯罪。
(1)县政法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助执行联动机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及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印发的《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忻政法〔2017〕13号)文件的要求,探索建立联合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依法加大对涉嫌拒不执行、妨碍执行犯罪的打击力度。
(2)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办理,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答复,不得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答复;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对人民法院决定拘留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收押,并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予以异地收押;对下落不明的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通过公安网络进行协查。
(3)检察机关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依法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
(4)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人民法院还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5)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组定期召开政法部门打击拒执犯罪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法各部门在打击拒执犯罪过程中存在的协调配合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会议。
(6)法院要将公安机关办理拒执案件情况每月向上级法院汇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汇总后向市政法委进行汇报。对办理拒执案件不力的部门,县政法委要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
15、执行联动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落实,依法提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所需的全部信息数据,快速反馈查询信息,依法及时协助采取控制措施,同时实现与人民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对接,确保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工作高效顺畅。
(1)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责任部门:河曲县人民银行、银监局、各银行)
各银行包括:农行、农发行、工行、建行、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河曲境内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2)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的查封、预查封和轮侯查封登记。(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
(3)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请求,查找、控制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冻结失信被执行人机动车驾驶证年审。(责任部门:县公安局、交警部门)
(4)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
(5)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责任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县民政局、人社局)
(7)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资金;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责任部门:县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8)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
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责任部门:各保险公司)
各保险公司包括:人寿保险、人民保险、平安保险、新华保险、太平洋保险及河曲境内设立的其他保险公司。
16、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
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
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组织部、国家发改委等44家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依法加大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力度,全方位拓展信用惩戒范围,多层次构筑失信惩戒机制。
(1)特殊任职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委书记。(责任部门:县人大、政协、组织部、统战部)
(2)从事市场经营活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招投标、承揽工程、参加各类招商引资活动及其他市场活动。(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
(3)从事特殊行业或项目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
设立社会组织;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
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部门:县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局、国资委、水利局、林业局)
(4)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①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变更登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
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申报
林业建设项目。(责任部门:县林业局)
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
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责任部门:县安监局)
(5)就业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被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人社局)
(6)参军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伍服役,如被执行人为现役军人或预备役军官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县人武部)
(7)荣誉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
文明类荣誉称号的前置条件。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为失
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相关奖项应予以撤销。家庭成员有失信被执行人的,不能参加文明家庭类奖项评选,取得的奖项应予以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模范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相关奖项应予以撤销。(责任部门:
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妇联、团委、工会)
(8)限制出境、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限制住宿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其到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限制新建、扩建房屋;限制其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其购买银行、保险等理财产品。(责任部门:县公安局、文化局、住建局、旅游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各银行、各保险公司)
县人民法院要与联合惩戒单位相互配合,主动向“信用山西”共享平台及同级相关单位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各联合惩戒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主动登录“信用山西”网站,获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格按要求落实惩戒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受到惩戒。
四、外塑形象、内强素质,不断提升法院执行规范化水平
17、县人民法院要实行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保障员额法官人数比例,推行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制度。要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体制优势,强化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能,发现问题及时检查、纠正和通报批评。
18、县人民法院要正视自身问题,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治理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将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用制度规范执行,大力整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极执行、滥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问题,以及执行中吃拿卡要、冷硬横推等现象。加大培训力度,以提升业务素养为重点,鼓励和保障广大执行干警钻研执行业务、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锻炼,巩固提高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赢得社会广泛理解和认同。
19、县人民法院要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管理系统对案件流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严格管控,做到全程留痕、全程监控,确保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体系有效运行。要全面推行阳光执行,将执行立案、执行查控、案款发放、失信被执行人纳入等所有执行信息全程公开,确保当事人知悉、了解案件的执行进展。在互联网开放执行公开平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公开执行促公正执行。
20、县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创新执行方式
(1)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建立悬赏执行保险机制,由保险公司向举报人支付悬赏奖励费用,同时,保险费用可通过司法救助基金统一解决,以减轻申请执行人负担。
(2)可通过与移动运营商签署合作协议,建立对决定执行拘留的被执行人名下手机号码实时定位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以解决被拘留人难寻的问题,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手机推出特制失信彩铃和电子彩印的失信惩戒协作机制,拓宽信用惩戒范围,加大信用惩戒力度,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21、县人民法院要切实抓好党建工作,引领广大执行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坚定“四个自信”,狠抓执行队伍作风建设,坚决整治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证执行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法治轨道内深入实践。同时,要积极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努力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清正廉明的执行队伍,为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五、加强宣传、凝聚共识,大力营造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良好氛围
22、县新闻宣传部门应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将执行工作作为法治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举措、新成效的宣传,重点选择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褒奖诚信,惩戒失信,教育引导社会各界树立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诚信意识,形成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良好风尚。配合人民法院建立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及时将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其他干扰、阻碍执行的行为予以曝光。
23、县人民法院要针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度,有针对性地制定宣传方案,主动联系媒体,采取执行开放日、工作通报、新闻发布、案例宣传、持续曝光被执行人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攻克执行难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解决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