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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钦州:法院不懈追踪 执行案件达和解
  发布时间:2019-07-10 17:41:43 打印 字号: | |

“我签字,我欠陆某借款本金20000元,我计划从2019年7月份起每月的20日前还款1000元,直至还清债务为止。”2019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室,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被执行人黎某向执行法官表示接受调解,并与申请执行人陆某当场握手言和。

  2018年1月1日,黎某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为3%,于2018年6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本息。同时,黎某向陆某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到陆某借款20000元。借款到期后,黎某并没有按约定还款。2018年7月11日,陆某诉至钦北区法院,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但黎某经传票传唤却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一审判决黎某应偿还陆某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判决生效后,黎某拒不履行且蓄意躲避债务,法院与申请人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陆某提供的被执行人黎某的财产情况及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黎某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通过传统查询的方法对黎某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黎某有财产可供执行。穷尽调查手段后,执行法官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陆某反馈,在征询其意见时,陆某明确表示未能提供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程序执行法官在对黎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后,该案将“终本”结案,待发现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根据申请恢复执行。

  近日,执行法官通过多方努力后,敏锐地抓住该案的一个突破点,与被执行人黎某的父亲取得了联系,并对其多次释法说理做思想工作,要求其用亲情的力量动员被执行人黎某现身履行法律义务。经过数次沟通后,黎某终于浮出水面,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并在执行法官的要求下,与申请执行人陆某共同来到了法院调解室。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陆某表示同意放弃该案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后,黎某承诺从2019年7月份起按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0元的方式分期履行债务,该案得以双方和解方式结案。

  执行过程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一个难题,往往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后需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但该案执行法官没有放过一丝机会,充分利用被执行人的周边社会关系及亲情的力量,最终促成双方和解,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燕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