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姜某是同学关系。2016年8月,张某某在得知姜某销售女性保健品时,谎称认识合肥市丹凤朝阳医院的医生,能够帮助姜某往合肥市丹凤朝阳医院和中山医院销售其代理的女性保健品为由,骗取姜某信任,多次向姜某索要钱财共计21000元,供其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近亲属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姜某的经济损失,张某某取得了姜某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