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历时近15年,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终于全部得到兑现,拿到全部执行款的赵某某表示:感谢延吉市法院长期跟踪督办我的案件,实在太谢谢你们了!
2003年12月自2004年12月,被告张某、曲某某先后向原告赵某某借款8万元,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后,余款3万元及利息迟迟没有偿还。原告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该院判决张某某、曲某某立即向赵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告未履行义务,赵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二被告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此后,法院定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
10月10日,赵某某、张某、曲某某三人一同来到延吉市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以8万余元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
原来,自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其在生活出行等各方面处处受限,苦不堪言,他一直在努力赚钱,争取早日履行偿还义务。这次终于能够全部还清借款,法院的限制措施也可以解除,他露出了安心的笑容。
一直以来,延吉市法院善用“限高令”,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对不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坚决不手软,通通限制高消费,在履行义务后第一时间解除限制高消费,增强了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使许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