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经营纺织厂需要资金,由妻子、女儿做为担保人向朋友李某借款30万元,由于不还钱,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常某及其妻子、女儿共同归还李某借款30万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找不到常某及其妻子,便查封了其女儿名下的房产,并进行网上拍卖,10月16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将此案件顺利执行。
2014年9月19日,常某、杨某、常某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上载明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5个月,月利率2%;若到期不能偿还,愿将县城某房产及车库抵押给李某,并无条件搬迁,利息如中断,本合同作废,并免费将房产过户给李某。李某于当日给付常某现金10万元,次日又通过银行转账给付常某20万元。常某等三人借款后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19日,之后未再付款。由于常某等三人没有将借款及利息、房产交付给李某,李某将常某等三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判决常某等三人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常某等三人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李某申请法院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常某及妻子为躲避执行,根本找不到人。执行干警经过工作,将常某女儿在县城的一处房产查封,经过评估后依法在网上公开拍卖,并很快拍卖成功,案件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