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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法院开展强制腾退集中执行行动
  发布时间:2019-11-29 18:42:51 打印 字号: | |

11月18日至22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强势出击,出动警力98人次,开展强制腾退集中执行行动,以法律权威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法官调解释法 案件妥善执结

11月18日上午9:00,宜兴法院执行局法官丁平带领干警来到宜兴市新街街道,对鼎键公司展开腾退工作。

因租赁协议解除,农林所要求鼎键公司返还土地并支付拖欠租金。经法院判决后,鼎键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农林所于10月3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丁平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联系,但被执行公司负责人始终不露面,法官于是制作了腾空公告,明确告知其权利义务及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但在公司现场进行张贴,还电子送达给被执行人。

收到法律文书后,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通过丁平法官的协调,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由申请执行人某农林所以12万元折价收购被执行人公司在返还土地上的财物,避免造成被执行人较大财产损失。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天整个腾退过程平稳有序,一起原本矛盾重重的执行案件也得以顺利执结。

同样的一幕也出现在宜兴某小区。

宜兴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心与被执行人顾某曾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限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由于顾某一直拒绝交还房屋,住房建设中心将顾某告上法庭,宜兴法院经审理判令顾某向住房建设中心交还房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了解得知顾某之所以不肯搬离房屋是因为其要求在装修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偿。虽然法官进行了多次调解并告知其可以另行主张权利的救济途径,但顾某都因为没有得到补偿而拒绝交房,有时即使口头同意,事后也会反悔,房屋内的物品始终没能清空。

11月22日上午,法院组织警力上门进行强制腾退,承办法官联系顾某要求其到达现场配合清空。聆听法官的耐心释法,再考虑到法院强大的执行威慑,顾某最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当天上午,涉案房屋顺利清空交付。

妥善处置遗留物品 执行到底没商量

被执行人不露面不配合却把大量物品留占在待腾空的房屋内,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宜兴法院果断给出答案:强制腾空,将执行进行到底!

在宜兴市新庄街道某社区与某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中,被执行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法院判决,长期占用涉案厂房拒不搬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现场勘察涉案厂房,发现被执行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不在公司,整个厂区无人管理。“厂房里、露天场地上,到处都胡乱堆着花盆和模具,大概有2000多件,有的花盆有一人多高,要清退起来很费功夫。”执行法官张贴了强制迁出公告,限被执行人七日内腾空厂房并将厂房交付申请人。

11月19日,强制腾空期限已过,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搬离的情况下,法院决定由申请人自行调配人手配合法院进行强制腾空。为了确保遗留物品及整个腾空过程的安全,法院专门安排多名执行人员及法警监督清点,将厂房内的全部花盆及模具运至厂房外空地,有序堆放,并加盖防水布保护物品安全,尽力保持腾出物品的完好。

经过三天作业,厂房腾空全部结束。执行法官再次向被执行公司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时间内自行至指定地点领取上述腾出物品,逾期不领取的,将由其自行承担腾出物品损毁、灭失的不利后果。

阻碍法院执行 案外人具结悔过

11月20日,宜兴法院出动7辆警车20名执行人员来到明宇公司,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进行现场执行,要将明宇公司堆放在申请人公司车间内的石材全部腾清。

执行法官首先找到明宇公司法人进行协商,但其情绪激动,明确表示拒绝配合法院执行。法官立即对其采取强制拘传措施,随即启动执行方案,分组实施腾清石材方案。截止当日晚六点,厂房内石材全部腾空,被清空的厂房顺利交付给申请人。

除了被执行人,第三人也会突然出现阻碍执行。宜兴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邢旭东就在执行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时遇到了这样的情况。

11月21日,在派出所民警、司法所人员的配合下,宜兴法院执行干警正对被执行人孙某遗留在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搬腾,孙某的女友杨某突然到场,堵门阻拦搬运人员,妨碍法院执行工作。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至法院。邢旭东对杨某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妨碍法院执行公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官的教育下,杨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诚恳写下了具结悔过书。随后,被执行人孙某自觉赶到现场搬离了办公用品。考虑到杨某的悔过态度较好,法院决定不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据统计,本次强制腾退集中执行行动共执结相关案件15件,腾退土地1块、企业厂房3家、店铺3间、房屋8套,腾退面积达3万多平方米。整个行动稳妥利落,申请执行人和现场群众都对法院的执行举措表示了理解和支持。宜兴法院副院长郑东表示,“下一步,宜兴法院还将全面强化执行措施,通过各种司法强制手段扩大法院执行威慑力,牢牢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以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燕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