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杜峰的倾心调解,被执行人宋某最终履行了法定义务,11月27日,将2800元工资给付了申请人赵某。至此,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圆满执结。
2018年春节过后,原告赵某应聘到被告宋某的豆腐作坊里打工,同时,双方约定月工资3000元。但到了发放工资的日子,宋某却以赵某在工作期间不用心、造成豆腐损失为由,克扣其工资500元,引发赵某不满,并产生纠纷。赵某一气之下,一分钱也没领,便辞去了这份工作。经过一段时间后,赵某冷静下来,找到宋某讨要工资,遭到拒绝。赵某无奈,遂将宋某诉至民权县法院。该院经审理,2019年3月20日,依法判令被告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赵某劳动报酬3000元。
该院判决生效后,赵某拿着判决书,在多次上门讨要工资无果后,2019年11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
赵某与被执行人宋某追索劳动报酬一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杜峰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各种法律文书时,明确告诉宋某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十几天来,宋某一点动静都没有。通过传唤,宋某告诉杜峰:“工钱可以给,但给3000元,自己亏。毕竟赵某给自己造成了损失,一点不给补偿,说不过去。”
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调解,反复做思想工作,11月27日,双方各有让步。即:赵某从3000元工资中拿出200元,作为对宋某的补偿;宋某拿出2800元,一次性结清赵某的劳动报酬。随后,宋某履行了法定义务,双方握手言和。
至此,一起追索劳动报酬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