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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采取强制措施 提升执行质效
  发布时间:2019-12-13 19:58:2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一起执行案件,在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最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以下简称“终本”)。

  芜湖某包装公司与上海市某包装公司、童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该院判决生效后,于今年11月底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材料,但各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三山区法院遂依法将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并穷尽查控措施,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12月6日,执行法官拘传上海某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某到法院。童某表示,其公司已倒闭,自己现在无固定收入,债务太多无法履行,也不同意分月履行部分义务。见此情形,执行法官依法对其实施了拘留措施,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终本执行该案。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终本”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将继续有效。一旦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查控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立即权恢复执行。


 
来源: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燕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