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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定要件标准 依法打击拒执犯罪
——浙江宁波中院关于拒执类犯罪案件审理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6-25 18:06:46 打印 字号: | |

  依法打击发生在“法官眼前的犯罪”——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类犯罪,是“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题中之义。为正确适用刑法,发挥好刑罚惩戒功能,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2015年1月至2020年3月辖区两级法院审理的拒执类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题考察。

  一、基本情况

  拒执类犯罪主要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

  2015年至2020年第一季度,宁波市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拒执罪案件93件,其中,公诉案件84件,自诉案件9件。被告人共105人,被告单位5个。具体情况如下:2015年一审审结12件14人,2016年4件4人、被告单位1个,2017年7件8人、被告单位1个,2018年37件40人、被告单位2个,2019年29件34人,2020年第一季度4件5人、被告单位1个。97名被告人(不包括不予受理的自诉案件8名被告人)中,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5人被判处拘役,89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被判缓刑的有28人,缓刑率为29.8%。此外,一审审结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件12件13人。其中,2015年4件5人,2016年2件2人,2017年3件3人,2018年2件2人,2019年1件1人。拒执类犯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案件数量较少。宁波法院近年来加大了惩处拒执类犯罪的力度,但是案件数量仍然较少,与年均收案7万多的执行案件基数相差悬殊。

  2.自诉案件较少。在公安机关未立案或者检察院未起诉的情况下,虽然申请执行人可以就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由于证据不足等原因,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较少,9件自诉案件中有8件不予受理。

  3.犯罪表现形式多样。该类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拒不履行还款、赔偿义务,为他人转移财产提供帮助,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提起虚假的仲裁妨害执行,拒不腾退、清理房屋,非法处置被查封的机器设备,使用暴力或者软暴力的方式阻碍执行等。

  二、原因分析

  1.某些构成要件要素仍不够清晰明确。拒执罪是情节犯,相关立法、司法解释规定从具体情形、犯罪数额两方面来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但未明确犯罪数额、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程度,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认定范围狭窄,实践中几乎未包含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性判刑内容。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时间节点认定相对滞后,未包含在执行程序启动前甚至诉讼前恶意转让、转移、隐匿财产或者“玩失踪”等规避将来被执行的情形。

  2.证据采认、追诉犯罪标准需进一步统一。公检法对拒执罪的追诉标准不够统一,一些被移送公安机关的拒执类犯罪案件,因证据不足等原因不能立案。法院执行人员缺少调查手段、技术、经验,对收集、固定犯罪证据不擅长,对犯罪证据的采认标准把握不准,难达到立案要求,个别执行人员有“以罚代刑”“以拘代刑”的倾向。

  3.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畅通了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的渠道,明确了立案条件,但因自诉人收集、固定、提出证据等方面能力的欠缺,导致受理数量较少,自诉程序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三、对策建议

  1.完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有能力执行”“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判断标准。将拒执罪中的“判决、裁定”扩大到所有具有执行内容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将判决、裁定生效之日作为“有能力执行”的起算点,对于在判决、裁定生效前出于规避执行的目的转让、转移、隐匿财产或“玩失踪”的,将其纳入拒执罪的打击范围。

  2.加强诉讼环节的分工配合。执行部门要与刑事审判庭保持沟通、联动,梳理、排查案件中符合拒执类犯罪立案条件的线索,研讨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的方法和法律适用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在立案阶段,应对重点案件的当事人适当给予拒执类犯罪的风险提示,妥善适用诉讼保全措施。建立公检法机关协调机制,统一打击拒执类犯罪的受案标准、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标准。

  3.合理运用刑事自诉程序。执行部门应告知申请执行人在遭遇拒执时有提起自诉的权利,并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已经掌握的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执的证据材料。探索建立委托调查制度,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律师签发调查令的方式赋予律师财产调查权。

  4.善用宣传扩大办案效果。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向社会公众宣讲、普及拒执类犯罪的法律知识,介绍拒执类犯罪的查处情况,提高公众对拒执类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选取拒执类犯罪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和深入剖析等方式,努力营造“守法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进形成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局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燕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