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15日前履行偿还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预作出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罚款3万元,拘留10日。”
6月1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出首张《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某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判决书载明,陈某与其妻应偿付王某借款本金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等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陈某在还款3万元后未再偿还剩余借款,且故意外出躲避拖延执行。
考虑到本案未执行标的较小,被执行人陈某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法院从善意文明执行出发,以教育引导为主,向陈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在依法保障胜诉申请人王某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陈某权益的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罚款金额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作出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留余地,反而增加了个别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导致加剧躲避执行。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预处罚”则是活学活用最高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以预留空间的方式,针对一些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尤其是法律意识淡薄,且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既达到了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了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