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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形监狱:设计理念的解读
陈 皓
  发布时间:2020-08-28 17:16:01 打印 字号: | |
英国法学家边沁圆形监狱设计图

    这是一张监狱平面图,它的设计者是18世纪英国法学家边沁(1748—1832)。这个图由三部分组成。以中线区分,中线下方是一个半圆形,由中心向外发散,一些字母标注了它的不同的功能和位置,居于中心的是一个瞭望塔,用以监视和管理,最外围是圆弧状分布的监狱楼。中线上方,就是这些监狱楼的具体设计。上半部分的左侧显示了监狱楼的外观,楼层设计看上去和一般的居民住宅没有区别,而上半部分的右侧显示监狱内部的特殊设计。这些楼层所有的房间都是间隔的,封闭的,它们贯穿建筑物的横切面。每个房间有两个窗户,窗户没有任何遮掩,光线从一边窗户照到另一边。通过逆光效果,站在瞭望塔上的管理者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一房间。我们可以从右侧图片中看到监狱的实景。

    法国思想家福柯(1926—1984)在他的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详细描绘了这个监狱设计,他称之为全景敞式建筑。福柯指出,边沁的构思和其背后的观念,形象地表达了现代权力的运行状态——一个不可见的主权者形象,相对的,是无时无刻不被注视、观看、监督目光之下的囚禁者。这种注视,在现实中当然不是无时无刻,但因为这种敞式的设计,使得囚禁者时刻处于心理压力之下。福柯对圆形监狱的批判式的解读,成为我们去了解圆形监狱的主要立场。福柯的解读让我们信服,因为他确实指出了这种设计的最终效果。但同时我们也会产生这样问题,福柯对圆形监狱的解读,就是边沁设计圆形监狱的初衷吗?

    英国法学家边沁是18世纪英国法律改革的倡导者,特别是其刑事法律改革的主张,受到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1738—1794)的极大影响。回到历史中,边沁的监狱设计是一种进步,这个进步当然是相对的,相对于启蒙之前的黑暗的、腐败的、充满暴力的监禁形式。在圆形监狱中,虽然相对于权力对象,权力主体是不可见的,无所不在的监控压力是侵犯式的,然而我们可以看到,这个设计限制了权力主体与权力对象的直接接触,使得权力的运行过程更为透明。

    这不是边沁一个人的构想,他从巴黎的军事学校得到启发,并且他的弟弟萨缪尔·边沁也提出了基本设计方案。边沁发展了萨缪尔关于监视所的方案,并明确指出他设计这个监狱的初衷,完全为着贯彻其功利主义的理念。边沁的意图,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意图是要建成一个最便宜的监狱,使用最少的职员,借用被监视者的心理压力,实现监控的效率,达到教育、治疗犯罪者的效果。1791年,这个方案出版后,他花费多年去修改这个设计,并说服爱尔兰、法国的革命者,但当时没有得到这些政府的肯定和支持。直到1794年,英国政府被说服,尝试实施。但是由于土地价格原因,特别是在边沁的支持者离职后,这个方案最终搁置。

    “圆形监狱”与边沁的功利主义原理

    圆形监狱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产物。边沁在其《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系统阐发了功利的主张,这本书同时也是边沁为刑罚改革拟定的刑法典导论。书中,边沁号称发现了支配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即快乐和痛苦的感受。无论对于一个国家还是一个个体,可赞扬或支持的行为,是增加产生快乐的行为,应减少和防止的行为,是那些产生痛苦的行为。

    在功利的原理下,边沁如此定义罪罚:“罪过是那些必定损害某些人的某些快乐或产生某些痛苦的倾向,它构成其恶,亦构成惩罚依据。只有靠产生同等的或更大的痛苦,才能施予惩罚。”边沁指出,法律需要以恶止恶,以预防和威慑未来可能的更大的恶;然而所有惩罚都是损害,所有惩罚本身都是恶,惩罚存在的目的,在于排除某种更大的恶。

    在功利原理下,边沁对法律的理解,完全排除了任何道德。虽然他的著作冠以道德之名,但这种道德完全不同于古典时代的道德理念。在这个方面,边沁忠实地继承了霍布斯的很多思想。比如,法律是主权者命令的观点,臣民和主权者的关系基于服从的习惯等观点。立法者制定行为规范所面对的这些臣民,感官欲望大行其道,避苦求乐成为生活的主宰。

    边沁对法律的看法,把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彻底清理出去。他细密的分类,好像要通过这种对人性的度量,实现精确的法律科学。边沁的法律理论,被认为是古典与现代的分野,法律思想从价值理想转向需求和效果。他宣称在贝卡利亚的论著中获得的巨大启发,关于一种等量计算的观点强烈吸引了他。然而边沁受到影响的,只是贝卡利亚的技术方法。贝卡利亚提出的罪行相当的观点,目的在于呼吁更人道的方式对待囚犯,呼唤改革法律,改善监狱环境,正如他在1766年写给他的著作的法文译者莫雷莱的信中所讲:“我把一切都归功于法国人所写的书。这些书唤起了我心灵中的人道情感。仅仅5年的功夫,我就完全转而相信这些哲理。”

    然而,吸引边沁的并不是这些有关人道的思想。边沁说,“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边沁是一个形式主义者,他的法律改革目的在于满足他的整理癖好和法典编撰的梦想。边沁信任法典可能带来的明确,计算的方法可能带来的明确,分类认知的明确,然而,他对现实太过激愤,否定一切,希望颠覆一切,以至于他没有认识到,普通法传统自身具有的优点,以及整体的最大化幸福和个体权利、个体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

    人道的“监禁”与贝卡利亚“社会契约论”的想象

    现代西方的自由刑制度,监禁的惩罚方式,可以追溯到基督教中教士隐修的生活方式。通过与外界隔离的方式,在静默和反省中悔改。但是,与这种生活根本不同,犯人的监禁是被动的,而且他们与精神病人、流浪者同时关押在一起。与人隔绝的环境非但没有达到自我反省的效果,反而使一些人精神错乱。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限制自由本身就是一种痛苦,它使限制对象处于限制者的支配之下,并与限制对象熟悉的外界隔离,在限制自由的同时,还可以伴随着其他很多虐待方式,使痛苦延长。无论现代监狱如何改善被囚禁者的生活条件,只要进入了被看管、被监视的空间,剥夺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惩罚。我们会探讨死刑的存废,但我们从没有讨论过监狱的存废。

    在最根本上,西方现代刑罚背后的理念,是社会契约的想象。侵犯个体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被“视为”违反社会契约的行为(但实际上,很多侵害个体权益的犯罪行为,在于私的侵犯,并不指向公共),所以,公权力获得了当然的惩罚权力,可以为了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处罚犯罪行为。如贝卡利亚说,“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合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但是实行这种保管还不够,还必须保卫它不受每个私人的侵犯。”

    通过与侵犯行为相对抗的力量,需要有些“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任何雄辩,任何说教,任何不那么卓越的真理,都不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因此要用强烈的方式刺激这些欲望,使得他们畏惧或悔过,不再受到欲望的驱使。所以,刑罚最终作用的是人的感官。亦如贝卡利亚说,“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有的涣散原则。”

    早期的刑罚制度,极大地以使人痛苦为目的实施刑罚。贝卡利亚引述孟德斯鸠的观点批判说,“任何超越绝对必要性的刑罚都是暴虐的……君主惩罚犯罪的权力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的集存,防范个人的践踏为必要限度”。他继而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对称关系,它会给人以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按照贝卡利亚的理解,刑罚用以阻止个体行为,和同时产生警戒其他人的效果,并不存在冲突,刑罚理念背后的功利计算,本身就是一种人道。可是,更少摧残犯人躯体,达到什么“更少”的程度,可以阻止罪犯再犯?并且这种程度可以同时威慑其他人?这是很难量化的,也是很难一致的。

    刑罚个别化:惩罚与人道的平衡

    现代刑罚制度一般按照囚禁的时间量度,衡量罪罚的轻重。这种梯度的设置,仍然是一种想象。它取决于人的感受和经验,是一种大概的、差不多的处理,虽然边沁非常希望实现它的量化,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设计了一种力图精确的阶梯,像标尺一样衡量行为与刑罚。

    在一定时间囚禁犯罪人,确实可以达到在这一时间使犯罪者与社会隔离,阻止这个个体再犯。但是,作用于感官的强力,并不能够彻底消除感官欲望,消除犯罪。甚至,在监狱环境中,犯罪者之间相互交流,初犯获得更多犯罪技能,强化犯罪意识,出狱后加重犯罪,成为累犯。贝卡利亚也意识到这一点,刑罚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产生冲突的原因,因为这种原因源自人的不可分割的“欲望”和“感觉”。

    这是单纯依靠囚禁无法改变的。现代监狱的很多设计,改变原来的阴森、逼仄,以单纯使人痛苦的方式,比如清代的立枷。现代的监狱设计,更像是一个个学校、工厂、医院。通过劳动、学习、甚至精神的矫正,抑制可能的再犯。在这些设计中,我们看到了不同的刑罚目的思想观念在这些设计之中的混合。

    然而,贝卡利亚指出,真正的预防,并不在于这些混合目的的设计,而在监狱之外。“你们想预防犯罪吗?那你们就应该让光明伴随着自由、知识传播得越广泛,它就越少滋生弊端,就越加创造福利……当光明普照国家的时候,愚昧无知的诽谤将停息,丧失理性的权威将发抖,法律的蓬勃力量将不可动摇……”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

    在罪刑擅断,酷刑威吓的时代,贝卡利亚的刑罚思想的目的在于人道,批判当时刑事制度中的黑暗、残酷和蒙昧。然而,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恶和苦,这是无论监狱如何发展成为矫正、教育、医疗的机构都没有办法改变的天然的属性。从每一个犯罪者的个人角度看,犯罪者都可能令人同情,然而,从整体的视角看,这个个体却是可恶的。如何在惩罚中同时结合公共权力的视角和同情犯罪者个体的视角?现代刑罚学家李斯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中,重述贝卡利亚关于保护法益的观点,并提出了刑罚个别化的观念——刑罚在任何历史阶段,都是对犯罪的明确而有目的的社会反应,是社会保全自身的基本手段。刑罚是为了保全社会而对具体而危险的犯罪人所施加的“教育”,以促使其回归社会,所以应当特别重视对犯罪人本身的恶改善,以预防其再犯罪。同时由于各个犯罪人对于社会的危险性,以及其对社会的适应性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特别倡导刑罚的个别化。看上去,刑罚个别化的理念中,仍然存在圆形监狱中的“个别监禁”和“调控中心”,但与福柯关于“权力目光”的解读不同,它不再为着效率,而是为着对犯罪个体和社会同样的保护。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