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英是朋友关系,2011年8月,王某英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万元,承诺给予利息,同时出具借条一份。此后,王某英在支付部分利息后便拒绝还款。无奈之下,王某于2020年4月向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王某英分期还款。但是,当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王某英仍然拒不履行,王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及时与王某英联系,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王某英面对执行干警的督促,仍百般推脱,拒绝履行义务。为及时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转变策略,决定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来促使被执行人还款。9月10日一早,执行干警接到申请人信息,王某英在郸城县新城街道一小区出现,执行干警立即出动,到达王某英所在小区,及时将其控制。在将王某英带往医院进行体检和核酸检测后,依法对其司法拘留。
在拘留所里,王某英答应还款,并联系其家人与申请人王某协商,偿还王某欠款1.1万元,余下欠款由其家人担保在一个月之内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