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根据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在黄某某、罗某某等人责令退赔及罚金案中,长宁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罗某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这也是长宁县法院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发出的首份《预处罚通知书》。
罗某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其应当退赔被害人并支付罚金,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经长宁县法院立案执行,向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但罗某某既不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长宁县法院遂作出了对其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决定,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法院将对其进行拘留并处罚款。长宁县法院向罗某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的第二日,其就主动联系到承办法官进行处理。现相关案件正在办理中。
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是指在执行环节中,实施涉及当事人实体权益或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执行行为前,可以以通知书的方式将该行为事先告知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使其明白权利的救济途径、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的落实有利于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强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意识,提升执行工作质量水平。
下一步,长宁县法院将按照意见要求,充分运用落实执行案件预告知制度,积极引导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好诉源治理要求,加强与案件当事人的沟通,减少执行对抗,争取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