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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高:交通事故起纠纷 耐心调解化干戈
作者:龚定 胡桂英  发布时间:2020-10-23 17:27:20 打印 字号: | |

“真是谢谢你们!要是没有这笔钱,我父亲就无法进行下一步治疗,你们真是救了我们一家人的命!”近日,收到赔偿款的原告易某的儿子紧紧握住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王法官的手,激动地说。

2017年1月,被告宋某驾驶无牌三轮车途径宜春市明月北路与文体路交叉路口时,没有降低行驶速度,将原告撞倒在地,并当场驾车逃逸。原告被撞倒后爬起自行回家,期间多次出现头痛、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随即被家人送进医院治疗。经鉴定,原告易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令被告宋某支付原告易某赔偿款25万元。

判决生效后,宋某依然不予赔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宋某电话联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宋某总以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款为由不予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方面,执行法官对宋某的家庭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宋某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拮据。另一方面,申请人易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家庭陷入困难,而易某伤情的后期治疗也急需资金。随即该案承办法官王法官迅速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虽说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因申请人易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因此易某及其儿子在赔偿金额上丝毫不让。而被执行人认为申请人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经济不宽裕无法全部承担。双方对赔偿标准有重大分歧,导致难以开展调解工作。执行法官在耐心听完双方的诉求之后,结合案情与双方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宋某筹措资金15万元赔付易某,易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款。至此,双方顺利化解纠纷消除矛盾。

上高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坚持贯彻调解优先、案结事了的办案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耐心组织当事人调解,使当事人来到法院能够“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获得感,努力让当事人“少跑一次腿”,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