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该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罚金刑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郝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经大方法院审理,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郝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王某某、郝某某未缴纳罚金义务,大方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该院执行工作局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王某某、郝某某均无银行账户存款及网络资金,执行法官于2020年9月27日对王某某、郝某某进行约谈,了解其思想动态、目前家庭情况及名下财产状况,结合其属于缓刑考验期期间的情况,耐心向王某某、郝某某释明拒不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郝某某立即通过转账方式缴纳完毕了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王某某表示愿意一个月之内缴纳其应负担的五万元。考虑到王某某家庭的实际状况,执行法官给王某某留出了一个月的履行期限,10月24日,王某某也如期向法院缴纳完毕了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
至此,该案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