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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堵小区车库5年后报废欲索赔
法院:车主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物业公司不担责
作者:周瑞平 王君 邱雯娟  发布时间:2020-12-11 09:52:12 打印 字号: | |

 居住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任某、梁某夫妇,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太差,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要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双方矛盾升级,任某、梁某将私家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5年未移动,导致车辆报废。任某、梁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任某、梁某“赌气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长期不管不问,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造成,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8月一天晚上,任某、梁某家人驾驶梁某名下一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时,因停车费等原因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便将车停放在车库入口处自行离开。物业公司报警后,业主仍不将车辆开走。几日后,物业公司在车辆前后分别放置石墩、花坛。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自2015年8月至今,梁某的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直至报废。任某、梁某认为,其花费20余万元购买的车辆遭受损害,是因为物业公司的过错,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因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至今5年多未使用,致使车辆损害系客观事实。任某、梁某及其家人作为小区业主,在明知车辆可以开走的情况下,出于一时赌气和任性,将车辆随意停放于车库入口处后自行离开,该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通行,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便其与物业公司因停车费发生纠纷,任某、梁某及其家人也无权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入口处影响公共通行。

  一般情况下,意志力和认知力正常的自然人都会最大化的、合理的、谨慎的维护自己财产权益,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理性人)义务,避免自己财产受到损害。而任某、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价值20余万元的车辆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但其既没有在事发当时将车辆开走,也没有在事后发现障碍物时及时采取报警或人力搬移等方式进行自助,而是放任车辆停放于原地持续影响公共通行安全,故不应认定物业公司对车辆长期停放致损存在过错。任某、梁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理智理解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分析判断能力,其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入口处时,应当预见到车辆长期不用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但其将车辆“赌气式”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长期不管不问,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造成,故其要求物业公司对车辆损害进行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任某、梁某表示服判。

  ■点评■

  该案通过透彻的说理,旗帜鲜明地厘清了是非,以不和稀泥的判决,向全社会传递了鲜明的价值导向:守法是底线,维权不能任性,法律不会支持无理取闹者。该案判出了正气,净化了风气,对物业纠纷的解决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城市小区的家是现代都市人繁忙劳顿之后的栖身之所,是人们生活幸福和心灵停靠的港湾。追求优质的物业服务是小区业主共同的“居家梦”。近年来,人们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越来越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日益频发,业主通过拒缴物业费、堵大门等“撒泼式维权”并不鲜见,这既不利于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也不利于社会生产生活。业主与物业公司产生分歧时,应多一点沟通,少一点争执,增强规则意识,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物业公司也应着力加强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双方只有相互尊重,平等、文明、理性相处,才能营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生活环境。

  (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周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