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分组审议,就当天上午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作的说明展开讨论,对试点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多位常委会委员表示,改革试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全面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创新之举,非常必要。
陈国民委员提出,改革试点工作能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工作职能,聚焦司法政策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发挥。“把具有法律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交由较高层级的法院审理,有利于防止出现‘诉讼主客场’现象。”
对于改革试点工作,罗保铭委员认为,可实现三个“有利于”:有利于将审判力量下沉,让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实现较高层级法院主要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或关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有利于优化民事、行政申请、再审程序和标准,遏制滥诉缠诉,维护生效裁判权威。
刘修文委员说,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和司法效能,从而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李锐委员认为,改革试点工作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杜黎明委员建议,在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完善相关改革配套制度,重视基层法院人员编制调整、经费保障等配套措施的跟进,借助信息技术力量提升审判指导的质量和效率。
罗保铭委员建议,应增加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实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基层法院的办案团队,确保改革试点期间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公正稳妥进行。
“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在试点过程中加强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探索科学合理,符合我国国情的四级法院职权配置制度。”鲜铁可委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