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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特殊领域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责任的判断标准
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 王 竹
  发布时间:2022-04-14 09:29:20 打印 字号: |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不同行业、特殊领域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责任的判断标准需要具体确定。

    “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明确了征信领域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侵害信息主体名誉权的判断标准。金融机构等信息提供者收到信息主体异议后,未及时核查和更正错误信用信息,构成侵犯名誉权。这样既明确了金融机构怠于核查和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的侵权行为性质,有助于督促金融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同时也明确了侵害信用利益的影响范围一般仅限于征信系统,判决金融机构及时核查并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更正信息足以消除影响,引导信息主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有利于促进诚信社会信用建设。

    “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明确了物业服务领域业主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权的判断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对被告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业主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名誉权。本案为划分行为自由和侵害名誉权的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