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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化解纠纷
——全国政协委员围绕“仲裁法的修订”协商议政
  发布时间:2022-06-16 14:54:25 打印 字号: | |

  日前,十三届全国政协第63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围绕“仲裁法的修订”协商议政。针对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公信力、促进我国仲裁与国际仲裁的衔接等话题,10位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在会上作协商发言,近80位委员在全国政协委员履职平台上发表意见。

    一些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表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在仲裁法的修订中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化解纠纷;发挥我国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优势,加大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力度,构建仲裁友好型法治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

    “现行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我国的法治水平和经济社会环境已发生很大变化,存在仲裁公信力与社会预期不相适应、仲裁国际竞争力与对外经贸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仲裁作用发挥与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长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政协原主席徐立全建议此次修法围绕提高仲裁公信力、增强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促进仲裁作用更好发挥三个目标展开,建议适度扩大仲裁受案范围,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仲裁化解纠纷。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科研局管理三级职员王子豪也在发言中提出合理扩大仲裁受案范围这一修法建议。王子豪认为,应在坚持商事仲裁为主的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纳入仲裁范围。

    “关于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争端的纠纷能否进行仲裁,要作一些类型化分析。”王子豪表示,知识产权争议,比较常见的是合同纠纷和财产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仲裁协议是可以仲裁的。但是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权属认定产生的纠纷,涉及公权力和社会经济秩序,应按照知识产权法和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仲裁。

    “体育争议也应当作区分。”王子豪表示,与体育有关的商事纠纷,当事人同意仲裁,可适用一般商事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对于体育参赛资格、规则适用、兴奋剂检测等竞赛相关问题,主要依据赛会或者协会章程向特定赛会或协会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并且还规定一些上诉机制,这类体育仲裁应当由体育法进行调整。

    “反垄断争议较常见的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愿意仲裁,既能更好化解矛盾,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合作关系,也能节省行政和司法资源。”王子豪建议在传统商事仲裁基础上,将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体育、反垄断等不同于传统商事纠纷的争议,以当事人有权处分为原则,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为保留,纳入仲裁法调整范围。对不宜由仲裁法调整的争议,规定由知识产权法、体育法、反垄断法等进行调整。


    完善仲裁程序、提高仲裁效率

    “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新型纠纷与传统商事纠纷特点不同,不能完全适用传统商事仲裁程序。”全国政协委员,司法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刘振宇建议分类设置仲裁程序。刘振宇建议仲裁法对商事仲裁普遍适用的程序作一般性规定,对国际投资、知识产权、反垄断、体育等特定领域需要适用的特别仲裁程序作出原则性规定,或者授权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予以规定。

    “临时仲裁需要规范。”刘振宇表示,对当事人而言,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相比,自主性更强、运作更加灵活,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征求意见稿在涉外仲裁中规定了临时仲裁,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态度。“建议仲裁法修订中,对临时仲裁的适用范围、参与主体的权限、仲裁程序等问题进一步研究,并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司法支持与监督仲裁的原则,还需要在具体制度上落实。”全国政协委员、民革江苏省委会副主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玉生在发言中表示。

    在明确司法支持仲裁的具体制度方面,李玉生提出,一是明确在案件受理阶段,在增加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前提下,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而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删除“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同时取消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仲裁庭管辖而提出异议复议的审查权,把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留待撤裁程序进行,避免重复审查。二是明确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积极协助义务,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执行。三是明确在执行阶段,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非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均应给予支持。

    在坚持司法对仲裁的适度监督方面,李玉生提出,为防止临时措施被滥用,法院对此应进行必要审查。对撤销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宜保留不同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涉外仲裁只进行程序性审查。“司法监督仲裁应坚持依法监督、被动监督、不主动扩大审查范围的原则。”李玉生强调。

    加强对仲裁机构、仲裁员的监督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公信力直接影响仲裁的公信力。全国政协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常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会主委刘慕仁在发言中表示,仲裁法的修订应当加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监督,更好发挥仲裁作用,提高仲裁公信力。他建议强化仲裁员披露义务,明确必须披露的内容,为仲裁机构制定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提供指引。完善仲裁员准入和退出管理,建议仲裁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仲裁协会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处理力度。

    “实践中,仲裁员执业能力不足导致造价鉴定被滥用的现象较普遍,造成资源浪费。一些仲裁员对合同解读、事实认定的水平不够,甚至被代理律师误导,导致裁决不公,影响仲裁公信力。”全国政协委员、民进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张水波建议仲裁法修订中加强对仲裁员执业能力建设的要求:一是仲裁员任职资格增加“有一定的从事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二是增加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员年度持续学习制度、仲裁员履职绩效评价制度的规定。三是要求仲裁机构对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涉外仲裁员建立单独名册,提出比一般仲裁员更高的资格要求。四是配合仲裁法修订,制定一套较统一的仲裁员职业道德规范,完善仲裁行业组织关于仲裁员职业道德的纪律惩戒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赵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