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升站位标准,紧跟新时代发展步伐
1.提高政治站位。政治站位的实质在于思想高度重视,认识切实到位,从政治高度来提升思想自觉与行动自觉,以推动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思想上的指路明灯和行动上的定海神针。具体到破产案件,就是要确保办案思路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为方向,以债权公平受偿为落脚点,将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困境企业帮扶与“僵尸”企业出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出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独特作用。
2.对标世行标准。近年来,世界银行对全球主要经济体进行营商环境测评,国家发改委也借鉴相应标准,从办理效率、办理成本、回收率及破产法律框架等方面对近百个城市进行测评。聚焦世界银行标准,关键在于办案质效的多视角、全方位提升,要刀刃向内同时协同向外,加大破产专业化、快速审理、执破融合、管理人履职、府院联动等方面改革力度,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和制度措施,不断提升破产审判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水平,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一流营商环境。
3.助力营商环境。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营商环境的优劣关乎企业的入驻率、投资率、回报率。办理破产案件不是为破产而走程序,也不能就案论案,而是要胸怀大视野、大格局,前瞻思考、主动应对,甄别企业危困原因与阶段,为经济发展架桥铺路、筑巢引蝶。要通过破产程序“腾笼换鸟”“换水养鱼”,尽可能释放生产要素、化解过剩产能,促进生产要素有效流动,实现资源高效优化配置。
二、遵循竞争规律,理顺市场化退出程序
1.办案更有效率。一要注重宣传,力促申请主动化。充分认识到破产程序的拯救功能,积极弘扬市场化、法治化破产保护理念,引导困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时申请破产。二要畅通入口,提高办理效率。在当事人自愿申请破产基础上,通过法院程序一体化等制度设计,引导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在立、审、执程序中视情况选择破产程序,实现破产案件多端导入,提高办案效率。三要府院协同,营造多跨联动。积极运用数字化改革成果,充分运用政务数据平台,强化府院联动实效,就税收核销、工商注销、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等事项,通过网络数据增速提质,实现线上办理、即时反馈。
2流程更加便利。一要内部挖潜,内部流转便利。建立立、审、执、破互动衔接机制,打通程序沟壑与部门壁垒,防止“程序空转”,加强节点管控,既促使困境企业早日步入破产程序,也有效应对破产案件增量。二要繁简分流,程序精细便利。细化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明确分流标准与审理细则,实现简易案件快速审、普通案件平常审、复杂案件精细审,有的放矢,提升办理质效。三要数字赋能,办理协调便利。深刻领会数字赋能的重大意义,量身打造破产智审系统,构筑“破产一件事”平台,方便法官、管理人、债权人、政府协作部门参与办理,规范日常办理行为。
3.指向更多效益。一要重视繁简分流时间效益。科学区分有产、无产以及简单、复杂案件,畅通破产通道,简化破产流程,缩短审理时间,为濒危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精准提供服务。二要注重内部挖潜程序效益。完善执破融合机制,在规模较大、行业产能过剩、产业领域低端的企业执行不能时,积极从破产寻找通道,为债权人权益保护提供可能。三要突出外部借力比较效益。以管理人制度优化为切入点,助力提升水平,规范履职考评,促使其依法履职做好企业救治或出清工作。四要发挥破产功能经济效益。完善落实企业拯救与退出机制,细化重整与破产清算案件的差异点,一手抓“重大破案”重整,一手抓“僵尸企业”清理,做到“早治疗”“早清理”并举,提高社会生产力。
三、加强组织建设,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
1.机构组织化。一要强化审判组织设置。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企业破产法执法检查组的建议,尽快增设破产法庭或者择机设立破产法院,以更好地满足经济转型发展需要。二要优化审判力量配备。综合破产案件数量、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破产审判团队,考虑无产有产、简易复杂、破产及衍生诉讼等合理调度人员,追求分层设计、分类实施,实现专业与效率的有机统一。三要细化法官业绩考核。针对办理破产周期长、任务重、难度大等特点,着力打造有别于以往的破产审判系统,健全完善全面反映办理破产工作量的指标体系,改变折算型的“粗放式”考评机制,充分调动办理破产的积极性。
2.人员专业化。一要着力提升破产法官专业水平。坚持立足实际,根据困境企业的形成原因、摆脱路径及地方经济等特质,逐案打造破解方案,推出精品案件;注重理论学习,系统补足破产、民商事审判及执行等专业知识,主动参加破产学术研讨,谋求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强化对标先进,善于向经验丰富的破产法庭学习取经,挖掘自我优势,谋求引领进步。二要注重发挥管理人履职能力。坚持市场化导向,在管理人选任、个案评价等全方位优胜劣汰,倒逼提升专业素养;推进便利化履职,政府相关部门要善于协调解决管理人履职中的突出问题,为管理人履职创设最大化便利条件;注重规范化操作,打破区域分割局面,精准管理人选任方式,推动破产援助基金市县全覆盖,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3.业务集成化。一要系统构筑破产思维。办理破产所涉问题庞杂,破产法官不仅要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有沟通协调能力,真正做到案内与案外、办案与办事、开庭与开会、裁判与谈判相结合,展示优质综合素养。二要系统准确适用法律。面对破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多元等特征,诚如“破产法以非破产法为基础”,要全面掌握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税法等相关法律,必要时可建立不同条线的协同办理机制,保证法律关系的多视角筛查与全方位审理,形成破产力量的集成化、全面化。三要系统推进区块协同。充分运用“破产一件事”平台,破解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分布多地、涉及多人的难题,实现破产程序的内外协同、区块联动、一键办理。
四、规范制度举措,保障法治化办理路径
1.制度体系化。一要提高理性体系。系统梳理域外企业破产、自然人破产二分的立法体系及司法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深度挖掘破产理论,推行一般破产主义,让企业、自然人同享破产制度红利,构筑有特色的破产法律体系。二要提高规范体系。不断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探索将破产相关会议纪要提升到立法层面,力求体系完善、程序明晰、用语精确,增强破产立法的规范化与系统性,为办理破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三要完善配套体系。针对破产法的强外部性,从优化环境的政治高度排雷破壁,强化配套法律制度的同步推进,推动法院、管理人协会及政府协作部门在破产程序的边际衔接上形成合力,通过型塑品牌、擦亮名片来筑牢法治化市场退出机制。
2.修法实效化。一要凝聚社会共识。破产法律制度要接受实践检验,离不开社会公众的接受,要通过破产拯救功能引领民众破除“谈破色变”错误认识,提高社会认可度、参与度,为破产制度稳健运行筑牢社会根基。二要突出问题导向。破产法修订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标,回应现实需要,着眼于破除实践中不合法、不科学、不合理的现象,在预设经济理性人前提下充分考量破产相关人员的困境,助力扫清障碍、提供保护。三要注重拯救功能。破产法律制度具有多维功能,但要向预防、拯救、保护倾斜,方能吸引困境企业早日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尤其要对重整必要性、可行性审查内容,重整企业欠缴税款、滞纳金处理以及信用修复如何阻断切割等予以明确,便利破产功能发挥。
3.办理规范化。一要规范破产办理程序。办理破产涉及预审查、指定管理人、确认债权、宣告破产、认可分配方案等诸多环节,细化完善各环节的具体操作与法律文书,做到程序格式规范,内容科学合理,便于相关人员参与查阅。二要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推动成立全国破产管理人协会,突出行业自治的优势与效果,管理人履职也要充分展示规范言行与专业素养,共同提升管理人行业的美誉度,为营商环境优化持续注入活力。三要规范衍生诉讼裁判。破产衍生诉讼的相关法律制度、裁判标准仍不尽完善,亟须通过纠纷根源挖掘、财务制度健全、利益平衡保护等多维审视,尽早统一裁判标准。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