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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集资违法,本地案例帮你防范
作者:燕海婷  发布时间:2023-06-16 11:20:26 打印 字号: | |


为群众办实事的 河曲县人民法院 2023-06-15 18:11 发表于山西


“高利息、低门槛、零风险......”

面对这么多的诱惑你是否心动过?

小心!

这些都是非法集资的“障眼法”!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看一起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先来科普一下

   什么是非法集资?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被告人张某玉通过朋友与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老妈乐公司”)山西总代取得联系,向山西总代申请在河曲成立老妈乐分店,经同意后被告人张某玉于2016年12月22日成立了老妈乐河曲分店(先后名称为“河曲县老妈乐健康食品店、河曲县美乐福生活用品购物店”,经营保健食品、保健器材、预包装食品、日用品、家用电器、化妆品、足疗机),开始向社会发放宣传资料、谎称以听健康讲座可免费领取鸡蛋、挂面的形式,拉拢中老年人进店,而后公开宣传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商城会员消费返现模式,吸引中老年人投资购买会员级别,称:“投资人只要缴纳最低1280元即可成为会员,享受公司每天的返本及收益,半年内回本,会员级别越高返利越多,并可以换取不等的礼品券兑换礼品、还可以免费旅游(会员级别从低到高并依次可获得的返利分别是银卡1280元,最高累计返现2000元;金卡6400元,最高累计返现15120元;钻卡12800元,最高累计返现31520元;白金19200元,最高累计返现47920元;翡翠25600元,最高累计返现64320元)” ,被告人张某玉在任河曲店长、经理,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9月15日,未经金融部门依法批准,非法吸收会员投资金,每日扣除会员返现,转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总计金额为11319864元,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人张某玉转回返利款6898884元。
2017年5月,被告人张某玉租用朔州市开发区朔运公司物流配件楼,成立朔州市开发区老妈乐生活购物店,于2017年10月份申请注销该店。期间,张某玉担任经理,以与上述河曲老妈乐店同样的经营方式吸引他人投资购买会员级别,所收取的投资款转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912880元,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返利款399472元。
2017年9月15日,9月18日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先后停止了对河曲、朔州两地的投资人员返利,资金链断裂,被告人张某玉无法兑付投资人本息,给投资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截止案发84名报案人购买会员级别共计投入12562894元,尚有约5283582元未返还。
2017年9月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未能正常返现,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告人张某玉转来最后一笔返现款,后停止会员返利,投资人多次要求张某玉返还本金,张某玉以多种理由推脱,于2017年11月离开河曲。在此期间于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9日,张某玉继续以投资老妈乐商城购物会员级别可以提供免费台湾旅游进行宣传,吸引10名投资人再次投单购买会员级别,投资金额共计418801元,张某玉将所收取的418801元投资款自己占有。
河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玉在担任老妈乐河曲分店负责人经营期间,采取向社会发送宣传传单、免费送鸡蛋、挂面等生活用品吸引中老年人进店理疗、听课的方式,公开宣传推广购买老妈乐商城会员,并承诺在半年内返本付息,且承诺购买级别越高返利越多,还可获得免费旅游、购物礼品券的方式,诱骗中老年人投资,非法向67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1460814元,截止案发尚有4505210元未返还;以上述同样方式成立朔州市开发区老妈乐生活购物店诱骗他人投资,非法向17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1102080元,截止案发尚有778372元未返还。被告人张某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62894元人民币,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28358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沈阳总公司已停止返利,继续谎称进行投单可提供免费旅游骗取被害人进行投资,而后将所收取的418801元投资款未上交,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广大群众应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无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如何变化,花样如何翻新,以"高回报进行诱惑"的实质没有变化,广大群众对高额返利、快速致富等项目要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避免跌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二: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2012年北京易商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开展消费新业态等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高某华(另案处理)。2015年8月易商通公司未经金融部门批准推出并实施投资“新业态”模式和“本地电商”模式面向社会公开吸纳群众成为一级、二级代理团购订单中心,大肆宣传欺骗不特定社会人员加入成为会员,非法吸收会员投资款。投资具体模式分为二种,一是“新业态”会员形式,以投资5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5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同时获得10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会员自己无权指定寄卖商品),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8000元;二是“本地电商”会员形式,以投资1000元为一单,可获商城消费积分1000分,用于购买“易订商城”中的商品,同时获得2000元等值货品放在商城寄卖,商城每周以“寄售回款”形式向会员返利,10个月后会员可以连本带息回款1200元,会员发展新会员会获得投资额一定比例的推荐奖,发展下线的业绩达到一定数额可提升级别成为代理。两种会员形式均没有盈利点,其所谓的高额盈利就是用后面会员投资的钱给前面会员返利,由于后期吸纳会员数量衰减,用于返利支付给会员的资金缺口越来越大,导致崩盘。
2016年12月被告人王某经一级代理张某某介绍成为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员,于2017年5月承租店面开始宣传、经营易商通项目,于2017年6月在河曲县成立河曲县易商通百货商城,后经小微企业对接合同成为“新业态”项目、“本地电商”项目的二级代理吸纳会员投资,发展会员可以获得会员投资额5%或7%的推荐费,二级代理身份还可获得会员投资额3%的管理费。被告人王某采取店面宣传、建立微信群、人人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大肆公开宣传“易商通”网购平台的“新业态”和“本地电商”投资模式,共发展128名会员,非法吸收资金8193000元,非法获取管理费268625元,推荐费447330元。
河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以销售商品为目的,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寄售回款方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向120多人非法吸收存款8193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非法集资形式花样翻新、手段隐蔽、欺骗性强、危害性大,不法分子往往以“高利回报”为诱饵,引诱公众参与,骗取公众钱财。河曲法院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在投资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依法循正规渠道投资,量力而行适度投资。碰到所谓的“高息理财”应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河曲法院
责任编辑:河曲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