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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篇】河曲法院:能动履职 以“小案件”撬动“和谐劳动关系”大治理
作者:武亚荣  发布时间:2024-05-23 10:50:38 打印 字号: | |



河曲县人民法院持续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去年以来,河曲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小案件”撬动“和谐劳动关系”大治理,公正高效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现了司法温度和为民情怀。

近日,河曲法院又审结了一起小标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杜某及时拿到了属于自己的2万余元血汗钱,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对小额诉讼的劳动纠纷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的目标,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维权支出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成本。

案情还要追溯到2022年,河曲某企业需要提供劳动服务,某公司承包后转包给另一个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分包公司派遣薛某、马某负责整个工程,因工作需要,薛某、马某在2022年7月17日到2022年7月27日期间雇佣杜某协助完成工程,报酬共计2万余元。工程完工后,杜某多次催要劳动报酬,一直未得到回应,于是将承包公司、分包公司、薛某、马某共同起诉到河曲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立案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承包公司辩称,薛某、马某不是本公司人员,杜某也与本公司无关,更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其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于承包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因其未尽到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分包单位拖欠杜某工资,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承包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某支付劳务费2万余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终被告履行了工资给付义务,这起民事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办好“小案件” ,护航“大民生”,河曲法院多角度、多形式持续加大“小案”办理的成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用百姓身边的案例讲好法院故事,传递了法治力量,构建了和谐的劳动关系,打造了企业与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形成常态化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护航企业发展的大格局,营造了法治化的劳动市场环境,真正做实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



 
来源:河曲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河曲法院